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消毒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毒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毒专委会”)是经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以下简称“中国食药促进会”)核准批复成立的国家二级社会团体,是组织消毒行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消毒专委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国际医学工程转化中心1号楼。

第二条 遵守《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章程》,接受中国食药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引领行业发展,服务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会员权益。

第三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毒领域国家产业政策、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的宣贯;

(二)开展消毒技术与产业发展状况调研,编制产业发展报告;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委托,发挥专业智囊作用,提出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等咨询建议;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专题研讨、高峰论坛等多种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交流合作,支持消毒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四)开展消毒专业技术培训,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五)组织制(修)订消毒团体标准,建设消毒专业信息数据库,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技术服务;

(六)构建期刊杂志、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展会等交流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为会员单位展示形象、推广产品提供服务;

(七)开展消毒企业及产品质量调研,推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消毒行业健康发展;

(八)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食药促进会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消毒专委会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自然成为中国食药促进会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为在消毒行业具有较深造诣、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遵守中国食药促进会章程和消毒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热心消毒事业,自愿加入消毒专委会;

(三)单位会员为全国消毒行业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

(四)个人会员为科研机构、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院感染控制、食品生产企业等消毒领域专家,一般应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专业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拟入会企业和个人须填写《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消毒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书》,由消毒专委会审批,报中国食药促进会备案。

(二)单位会员按《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关于规范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三)单位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权利

消毒专委会会员享有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实施分级注册,在部分特殊事项享有分级权利和服务,具体如下:

(一)会员单位

1. 可参加消毒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专题研讨、高峰论坛等各类交流活动和技术培训;

2. 免费获得中国食药促进会和消毒专委会的行业信息数据与信息服务;免费获得消毒专委会提供的消毒行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培训资料;

3. 免费在中国食药促进会和消毒专委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企业简介、产品展示、企业资讯等信息;在中国食药促进会《中国食事药闻》、《中国消毒学杂志》等相关杂志刊登技术创新文稿可优先安排和推荐;

4. 消毒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展览优先安排企业展位,展位费用8折优惠;可免费在会刊中刊印1页企业简介、产品展示等。

(二)理事单位

1. 享受会员单位的一切权利;

2. 拥有消毒专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权;

3. 在消毒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专题研讨、高峰论坛等交流活动中,可免除1名参会代表会议注册费;

4. 可针对自身需求,委托消毒专委会组织专题调研咨询、开展专项培训和技术指导;

5. 消毒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展览,展位费用7折优惠;可免费在会刊中刊印2页企业简介、产品展示等。

(三)副会长单位

1. 享受理事单位的一切权利;

2. 拥有消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候选人提名权;

3. 在消毒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专题研讨、高峰论坛等交流活动中,可免除2名参会代表会议注册费;在会议总体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承办分会场;

4. 可提出并参与团体标准的选题和制定;

5. 消毒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展览,优先选择展位,展位费用6折优惠;可免费在会刊中刊印3页企业简介、产品展示等。

(四)会长单位

1. 享受副会长单位的一切权利;

2. 拥有消毒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候选人提名权;

3. 副会长单位权利中的3、4、5条,会长单位均享有优先权;

4. 消毒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专题研讨、高峰论坛等交流活动中,可免除3名参会代表会议注册费,展位费用5折优惠;可免费在会刊中刊印4页企业简介、产品展示等。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消毒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消毒专委会决议;

(三)维护消毒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并宣传消毒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协助消毒专委会工作,完成消毒专委会交办的任务,为消毒专委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六)向消毒专委会反映行业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对消毒专委会内部非公开数据、资料等,做好保密工作;

(八)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消毒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同时自然罢免单位会员代表在消毒专委会的任职。

第十条 任何会员以消毒专委会名义开展活动,必须得到消毒专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消毒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专委会委员;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经委员会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食药促进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消毒专委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机构内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消毒专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对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消毒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消毒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消毒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食药促进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消毒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消毒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机构内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消毒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消毒专委会按照国家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食药促进会资产管理要求,管理使用本会资产和经费,剩余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消毒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消毒专业委员会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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